affirmative defense
〈美〉肯定性答辩;积极的答辩 指被告并不否认原告所主张之事实的真实性,而是提出其他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因此,它并不反驳原告诉求之真实性,而只是否认原告在法律上有起诉的权利。根据联邦及大多数州的民事诉讼规则,所有的肯定性答辩都必须在应答书状〔responsive pleading〕即答辩状〔answer〕中提出,且被告对其所提之事由负证明责任。这些事由包括和解和清偿〔accord and satisfaction〕、自担风险〔assumption of risk〕、混合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胁迫〔duress〕、时效、不容否认〔estoppel〕等。在刑事诉讼中,构成肯定性答辩的事由包括精神失常、醉酒、自卫、无意识行为〔automatism〕、不在犯罪现场〔alibi〕、受胁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