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c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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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巡回审判区 在早期往往将全国划分为若干个司法区,法官在其任职的司法区内可巡回到不同地点去开庭审理案件。巡回审判区因此而得名。现在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内,全国共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哥伦比亚特区〔District of Columbia〕则作为单独的一个巡回区,此外还有一个联邦巡回区〔Federal Circuit〕。每一巡回区设一联邦上诉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在英国,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Courts Act〕,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共分为6个巡回审判区:米德兰和牛津区〔Midland and Oxford〕、东北区、北区、东南区(包括伦敦)、威尔士和切斯特区〔Wales and Chester〕、西区。每一巡回区设一名主管〔administrator〕,负责该区内法院的管理事务,该主管对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负责。皇家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有权为每一巡回区任命两名高等法院的法官作为该区的主持法官,他们对司法事务的处理及其他对司法活动有影响的事项负全部责任。此外,国王还可为刑事法院和郡法院任命其他的巡回法官和助理巡回法官。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Roger,毕业于一所培养最顶级翻译人才的语言学院,擅长翻译各类与商业秘密咨询与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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