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bish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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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大主教 教省的首席主教和神职人员首领,对其辖区的宗教事务拥有仅次于国王的管辖权,如监督和视察所在教省的各主教及下属的任免情况。英格兰国教教会有两个大主教,即被称作全英首主教〔Primate and Metropolitan of All England〕的坎特伯雷〔Canterbury〕大主教和被称作英格兰首主教〔Primate of England〕的约克〔York〕大主教。他们在各自辖区行使主教管辖权,并分别在上院内有一席位。大主教由主教座堂的主教参事会〔dean and chapter〕按照国王加盖国玺的特许状以及列有候选人名单的主教委任状〔letter missive〕选举产生。每一大主教或主教辖区内均设有教区法院〔consistory court〕处理该教区内的教会事务案件;每一大主教辖区又另设教省法院〔provincial court〕,主要是该教省的教区法院之上诉法院,只对某些特定案件而言是初审法院。英格兰国教会的两大教省法院是拱顶法院〔Court of Arches〕和约克教省法院〔Chancery Court of York〕。苏格兰圣公会〔Scottish Episcopal Church〕不设大主教,仅有主教团选举产生的首席主教〔Primus〕。爱尔兰教会中有两位大主教,一位是全爱尔兰首主教,即阿马〔Armagh〕大主教,另一位是爱尔兰首主教即都伯林〔Dublin〕大主教。卡舍尔〔Cashel〕和蒂厄姆〔Tuam〕的大主教职衔已在1833-1834年间降为一般主教。在罗马天主教的等级中设有英格兰大主教、苏格兰大主教和爱尔兰大主教,但他们都没有特殊的权利,只能根据法律和本教会惯例行使职权。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Brendan,毕业于亚洲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类与商业与人权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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