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ranty
n. (1)担保;保证;瑕疵担保 该词与guarantee(或guaranty)同源于中世纪法国方言。上述术语的基本意思均为:一方当事人向他人所作的承诺,如果存在违约或瑕疵的,则向被担保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两者之间又有区别:guarantee对将来的事物或行为提供担保,而warranty是对现在或过去的事物或行为提供担保或保证。在法律上该词具有多重含义:1在财产法中,指一种担保合同,据此,某一契据的转让人使自己或其继承人向受让人就契据转让的地产作出担保,如果受让人遭到对该地产享有优先所有权〔paramount title〕者驱逐的,则其必须偿之以价值相当的其他土地。2在合同法中,指由财产出卖方所作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诺,保证所交付的财产即为合同中所表述的或其允诺交付的财产。对此又可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担保的表示方式,可分为明示担保〔express warranty〕与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在某些情况下,该词被推定为「默示担保」。默示担保又可分为可销售性担保〔warranty of merchantability〕、适用性担保〔warranty of fitness〕与所有权担保〔warranty of title〕。3在保险法中,指被保险人就其告知内容的真实性所作的保证,即有关被保险人、被保险财物以及保险事故之事实与其告知的内容相一致。4在产品质量法上,指产品制造商对该产品的安全性所作的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如因该产品的质量瑕疵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则应根据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原则,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担保是针对与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所作出的。 (2)(合同条款中的)担保 源于英国合同法,与合同条款中的条件〔condition〕相对。传统的观点认为,任一合同条款〔term of a contract〕,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根据其在合同目的中的重要性,要么为条件,要么为担保。如果其条款与合同本质相关,则其为条件;余者即为担保,亦即附属于合同主要目的的条款。违反条件的,当事人可主张撤销合同;违反担保的,当事人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而无权拒绝接受货物和撤销合同。英国1893年和1979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均引入此观点。现代,尤其在判例中已不再按传统严格区分条件与担保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其违约的后果。但是,在苏格兰,担保却总是指实质性的或基本的条款,违反该条款,足以使对方当事人有权将该合同作为已撤销合同对待。 (→guaran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