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liament of England

Parliament of England

英格兰议会 英格兰议会是近现代议会政治含义上最古老的议会,也是近现代议会政治的先驱和各国议会之母。从历史渊源看,威廉一世〔William Ⅰ〕1066年征服英格兰之前,国王、国王的塞恩〔king’s thegns〕、方伯〔earldormen〕、主教、修道院院长等社会贤流定期聚会,组成「贤人会议」〔witenagemot〕,讨论王国政务,并且有时候亦作为处理刑事、民事纠纷的最高法庭。威廉征服之后,贤人会议被「御前会议」〔Curia Regis〕所取代。御前会议一般由贵族〔earls〕、主教、修道院院长,理论上还应包括所有国王的直属封臣〔tenants-in-chief〕,但国王一般只是挑选一部分直属封臣参加御前会议。御前会议兼具谘议、行政与司法职能,司法那部分机构逐渐分立出来,成为单独的普通法法庭——财税法庭〔Court of Exchequer〕、皇家民事法庭〔Court of Common Pleas〕和王座法庭〔Court of King’s Bench〕。这样,御前会议逐渐演变成只有教俗贵族等显要人物参加的会议。御前会议从一开始就分为大谘议会〔Magnum Concilium〕和小谘议会的形式,前者更正式、更重大,仪式亦更隆重,召开的时间与地点相对固定。而小谘议会则由重要的王室官员和少数贵族组成,根据国王临时决定和现实需要召开。无论在何种意义上讲,在早期,大谘议会主要是封建性质的,直到亨利二世〔Henry Ⅱ〕的改革,因其倚重、借助大谘议会作为改革计划的政治工具,大谘议会的政治功能才得到强化,为13世纪政治性能的议会的演变提供了条件。1215年,大贵族联合反对王权(约翰王)的结果——《大宪章》〔Magna Carta〕——尽管从各方面来说仍是封建性文件,但其中规定的国王未经全国人民的普遍同意——具体地说,即未经大谘议会的同意,无权擅自征税的原则随着封建性质的大谘议会向议会政治性质的议会的演变,而成为议会征税权的法律依据。《大宪章》中所规定的有关征税、立法,国王须与全国人民普遍协商的条款实际上日后演变成了议会的召集办法。真正使大谘议会成为近现代议会政治含义中的「议会」的历史时期是约翰王〔King John〕之后的亨利三世〔Henry Ⅲ〕在位时期。当时大贵族对国王近臣和王廷要津为法国贵族把持十分不满,1234年爆发的贵族叛乱尽管被镇压,但其后召开的大谘议会使亨利三世在贵族压力下撤换了法国贵族。同时,亨利三世对法战争所引起的财政困难,大大增强了大谘议会的权力。13世纪中叶以后,乡村骑士(越来越蜕变为乡绅)和自治市自由民进入议会,议会从封建谘议机构向代议性质的议会政治机构又迈出重要一步。13世纪晚期,议会的召开已经大大制度化、经常化了。14世纪是英格兰议会史上第一个重大发展历史时期,这一时期,议会成员组成、议会的会议程序、议事规则等大致形成,议会的政治职能和权力范围也基本确定。15世纪早期,议会得到进一步发展。1406年第一个选举法颁布解决了议会下院代表选举的混乱状况,同时,议员辩论自由和议会开会期间免予逮捕的特权确立下来。对法百年战争和玫瑰战争中,各方都利用议会作为工具,随着贵族数目因战争而锐减,议会只能特别是下院只能独力对抗都铎王朝的王权。这一历史时期,议会仍获得重要的发展,国王的权力尽管十分强大,但仍然受到议会的限制。17世纪初开始的斯图亚特王朝所建立的绝对专制使得议会与王权之间产生公开而尖锐的冲突,最后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议会与国王的内战。议会获得决定性的胜利,但其后的克伦威尔专制实际上架空了议会的权力,蒙克〔Monk〕将军领导的复辟及1689年的「光荣革命」标志着议会君主制或立宪君主制的确立,至此,英格兰议会的权力与地位完全稳固下来。1707年,英格兰议会与苏格兰议会各自通过《联盟条约》〔Treaty of Union〕,两个议会合并成「大不列颠议会」〔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Terence,毕业于国内顶尖法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复杂结构性融资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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