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ural justice 〈英〉自然公正;自然正义 「自然公正」的观念源自自然法的概念。在18世纪之前,「自然公正」与「自然法」、「衡平」、「最高的律法」〔summum jus〕及其他类似的术语交替使用。在现代,本术语常用于指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它包含两个具体的要求:1回避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当法官」〔no man be judge in his own cause,拉丁文为nemo judex in parte sua〕。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在判决结果与其有法律上或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因其与涉案当事人一方或其成员等存在某种关系而可能存有或看起来存有偏见时,不得审理该案;2必须听取两方的陈情,任何人不得在未被听取其陈情的情况下被判罪或处罚〔each side be heard 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