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using child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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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强奸幼女 与幼女发生非法性关系的行为。根据1956年的《性犯罪法》〔Sexual Offences Act〕,与13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可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可诉罪。根据1967年的《刑法》〔Criminal Law Act〕,与16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可被判处2年监禁的可诉罪。根据1956年的《性犯罪法》,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如果能向法庭或陪审团证明被告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而且他也确实相信该女子已达到或超过16岁,并且被告人未满24岁且是第一次因此被起诉,则这一理由可以作为有效的抗辩。但是该女子的同意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员张宏,知名法学院法律翻译专业,专注翻译各种与调查与白领犯罪辩护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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