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ocation n. 撤销;撤回;取消;无效 权力、授权或授予之物的撤销或撤回;废弃遗嘱、契据或要约,或使之无效。撤销既可以是总括性的,即撤销以前全部的行为和事物;也可以是个别的,即撤销某一特定事物。撤销可分为三种:根据当事人行为的撤销;根据法律规定的撤销;根据法院命令的撤销,即司法撤销〔judicial revocation〕。以当事人行为所为之撤销必须出自当事人有意为之且自愿,主要指撤销对律师的授权和遗嘱的效力。撤销代理既可明示,亦可默示。但在下列情况中,本人〔principal〕不能撤销其对代理人的授权:当本人已保证授权不可撤销且代理人在执行职务中也具有利益时;当授权或权力与利益紧密相连,或具有有效的对价〔valuable consideration〕,或是保证的一部分;当代理人依据授权而进行的行为已具有强制性时。在合同法上,除非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否则,要约人在承诺前任何时候撤销要约,均无须承担责任。在刑法上,违反规定或新的违法行为均可导致缓刑〔probation〕或假释〔parole〕命令的撤销而使违法者重新服刑。推定撤销〔constructive revocation〕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无须顾及当事人意图。(→abrogation; cancel; cancellation; resci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