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kruptcy cou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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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院 1在美国,指由破产法官主持的,专门处理破产事务的联邦法院。合法的破产只能由破产法院宣告;2在英国,有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为高等法院,以及除根据御前大臣令〔order of the Lord Chancellor〕被排除以外的郡法院。高等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由御前大臣专门指定的衡平分庭的一名法官来行使。只有当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提交前6个月内的大部分时间居住在伦敦破产区〔London Bankruptcy District〕或在该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债务人不居住在英格兰、或者提出申请的债权人不能确定债务人的住处时,才能向高等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在其他情况下,破产申请应向申请提交前6个月内债务人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时间最长地的郡法院提交。但在一定条件下,高等法院法官可以提审郡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也可以将自己受理的破产案件交由郡法院审理;郡法院法官对自己受理的破产案件也可以移送给其他郡法院审理。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William,国内知名法学院金融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投资基金、投资顾问及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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