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rough-English
n. 〈英〉幼子优先继承地产;幼子继承制是一种古老的风俗习惯,依据这种习惯,当一个土地保有人未留遗嘱〔intestate〕而死亡时,他的最小的儿子将继承他对土地的权利,而排除他年长的儿子以及所有其他的子女。而且如果没有特别的习惯,这种较幼者继承的规则就不适用于儿子以外的其他亲属。这一风俗已由1925年《地产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废止。之所以称作borough-English,是来源于1327年诺丁汉〔Nottingham〕的一个案例,当时这个城市由一个操英语的自治市〔English borough〕和一个操法语的自治市〔French borough〕两部分组成。引起法庭注意的是,在操英语的自治市里流行的是幼子继承制〔ultimogeniture〕,而在操法语的自治市里一般的规则却是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这种幼子继承的习惯可能在1327年以前就已存在很久了,而且很明显它是源于撒克逊人的习惯,起初之所以把它称作borough-English,就是为了把它同诺曼人的习惯区别开来。这种习惯不适用于自由土地保有〔freehold tenure〕,这类土地照例是由王室法庭处理的。这种习惯影响了农役保有〔socage〕和城市土地〔land of burgage〕的保有制度,这两种土地在实践中后来终于变得同自由土地保有难以区分了,只在少数情形下某些特定的农役保有和城市土地还会受到幼子继承制的影响。对幼子继承制这一风俗产生的原因有一种假设的解释:考虑到最小的儿子年纪幼小,不像其他的兄弟一样有能力照顾自己,自食其力。在游牧部落中,儿子们一旦成年,就被分给一群牛,离开父亲的家庭,去别处寻找居所、自谋生计。这样最小的儿子一般总是留在父亲身边,也就自然成了他土地的继承人。幼子继承制的风俗与传说中的「初夜权」〔jus primae noctis〕毫不相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