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roll doctrine

Carroll doctrine

〈美〉卡罗尔原则 源于1958年卡罗尔广播公司诉美国联邦电讯委员会案〔Carroll Broadcasting Co. v. FCC〕。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D.C.Circuit〕认为,当新的竞争性业务对现有广播站「可能造成经济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给公众利益带来损害」时,联邦电讯委员会必须举行听证会确定是否授予该竞争性业务的许可。卡罗尔原则通常适用于有关广播的案件,用以保护超高频〔U.H.F.〕电视台与甚高频电视台〔V.H.F.〕的业务竞争。它是联邦电讯委员会保护超高频电视台的政策的一部分。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郭敏,国际知名商学院金融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金融衍生品与结构化产品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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