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ons n. 传票 法院要求某人到庭所使用的一种正式书面文件。现该词在英美诉讼中的使用有所不同。在美国,传票主要在下列情形使用:1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起诉〔filing of the complaint〕后,法院书记官〔clerk〕签发传票,交执行官〔marshal〕或特别指定的人送达给被告,告知其原告已在该法院对其提起了诉讼,并要求其于指定日期到庭对原告的起诉作出答辩,否则,法院将会作出原告胜诉的缺席判决。因此,传票是开始一项民事诉讼的文件,法院通过传票的送达对当事人取得管辖权。关于传票的格式和内容,可参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R.Civil P.4(b)〕;2在刑事诉讼中,对受到轻微犯罪〔petty offenses〕或交通事故犯罪〔traffic offenses〕指控的被告人,在不需逮捕的情况下,有权的司法官员(如治安法官〔magistrate〕)应检察官的请求,可签发传票,传唤被告人到庭就指控作出答辩。其格式和内容可参见《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R.Crim.P.4,9〕;3召集某人到法院履行陪审员义务;4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在英格兰,该词主要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1为特定目的传唤某人到庭或至某法官或治安法官面前的书面通知。2在高等法院,当事人向法官室法官或主事官〔judge or master in chambers〕提出的申请〔application〕。仅适用于一些次要的或通常无需开庭在法官室内即可处理的事务,如请求延长进行某行为的期限、请求披露和展示文件、给予有关程序方面的指示〔directions as to procedure〕等。在王座庭,某些申请必须先由主事官听审,其他的则由法官首先听审。对主事官的裁决不服的可上诉至法官室法官;对法官的裁决不服的,可上诉至分庭法庭〔Divisional Court〕。在衡平庭,所有申请一律先由主事官听审,对其裁决不服的任一当事人可将该申请提请法官室法官再次听审,称为adjourning the summ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