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atio
〈拉〉传票;传唤
subpoena 〈拉〉 (1)传票 由法庭或其他授权机构签发的指令某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法庭)的命令,如不遵行,将受到惩罚〔sub poena〕。传票分两种:一种叫做「作证传票」〔subpoena ad testificandum/subpoena ad test〕,要求传票受送达人即某一证人在法庭或审查人、公断人前出庭作证;另一种叫做「提交书面文件传票」〔subpoena duces tecum〕,要求受送达人出庭作证并向法庭提交所需的书面文件,该证人除非受到质询,不必宣誓,也不能被交叉询问。根据英格兰最高法院诉讼规则,传票需在签发令状后12周内直接送达,且以上两种传票不得用于可能签发证人传票〔witness summons〕的刑事诉讼中。如果请求签发传票的人是出于恶意且属于滥用传票的情况,不论是在刑事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中,法庭都可撤销该传票。在英格兰郡法院的诉讼规则中,「传票」〔subpoena〕称作「证人传票」〔witness summons〕。 (2)(衡平法院)传票 过去在衡平法院里,每一起诉讼是由命令被告出庭的传唤令〔writ of subpoena〕开始的,因此,以前的旧判例集里,subpoena的含义相当于「衡平法上的起诉状」〔bill of complaint〕。现代的做法是传票背书在诉状上。如今,每一起诉讼均由传唤令〔writ of…
writ of summons 〈英〉 (1)传票;传唤令 高等法院〔High Court〕在诉讼时应原告请求签发的旨在通知被告有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强制被告出庭应诉与答辩的令状。签发这种令状是诉讼的第一个步骤。除了在遗嘱检验之诉〔probate actions〕中该令状不能由地区登记处〔district registry〕签发外,在其它诉讼中均可由中央办公处〔Central Office〕或任何一个地区登记处签发。在海事诉讼〔admiralty actions〕中无论对物还是对人令状〔writs in rem or in personam〕均可由海事登记处〔Admiralty Registry〕或者任何一个地区登记处签发。传票由正文、备忘录和签收〔indorsement〕三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包括标题(即标明案卷编号、法院、法庭的名称及必要时法官的名字)、命令(该部分命令被告出庭应诉)和结尾(说明签发日期与地点)三部分组成。备忘录部分载明令状必须被送达的时间和被告出庭的地点。根据英格兰《最高法院规则》,传票在签发之前必须附注下列事项:(a)诉讼请求的内容或其性质之概要,以及谋求的救济方式;(b)若诉讼请求仅仅是一种债或确定之债,则应载明债之数额与诉讼费用,以及若被告在出庭之前偿还了债务则终止下一步的诉讼程序;(c)若诉讼请求系土地占有方面的,则应载明是否涉及一所住房,且若涉及还应载明是否该房产的估价〔rateable value〕超过了在大伦敦市〔Greater London〕为400英镑及在其他地区为200英镑的价值;(d)若是恢复货物占有之诉则应载明货物价值。传票上也须载明原告律师的姓名和住址,若原告未请律师则应载明其本人的姓名和住址,及送达事宜。若原告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起诉或被告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应诉,比如遗嘱执行人,则应载明原告或被告之身份。若传票上载明的是请求报账之诉,则根据英格兰《最高法院规则》〔R.S.C.〕可以申请一个简易报账令〔summary or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