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rk to the justices
〈英〉法官的书记官 依1949年《治安法官法》和经修改的1965年《治安法官法》〔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只有有五年执业经验的出庭律师〔barrister〕或事务律师〔solicitor〕,或曾为法官的书记官的助手,或具备该法所要求的能力者,才可被任命为法官的书记官。
〈英〉法官的书记官 依1949年《治安法官法》和经修改的1965年《治安法官法》〔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只有有五年执业经验的出庭律师〔barrister〕或事务律师〔solicitor〕,或曾为法官的书记官的助手,或具备该法所要求的能力者,才可被任命为法官的书记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