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rk to the justices

clerk to the justices

〈英〉法官的书记官 依1949年《治安法官法》和经修改的1965年《治安法官法》〔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只有有五年执业经验的出庭律师〔barrister〕或事务律师〔solicitor〕,或曾为法官的书记官的助手,或具备该法所要求的能力者,才可被任命为法官的书记官。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Eugina,毕业于一所旨在培养高级翻译专业人才的翻译院校,擅长翻译涉及国防和军工领域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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