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ervators of the peace

conservators of the peace

〈英〉治安官;治安维持官;太平护卫 其职责在于维持公共秩序的一种官职。它可能基于两种情况而产生:一是因其原有职位包含维持治安的因素而当然享有这种权力,如大法官,王座分庭法官,验尸官,郡长或司法行政官等,直到今天,他们依然是「conservators of the peace」;二是为此目的特别创制而产生。13世纪中期,创设了一种被称为「custodes pacis」的治安官,自1285年起其业务与执行《温切斯特法》〔Statute of Winchester〕有关。起初这类治安官由地方上的地产保有人选举,经国王御准;爱德华三世登基后则由国王来任命。其职责在于维持治安,拘捕、关押并向王室法官控诉各类犯罪的嫌疑人。但他们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讯〔arraign〕和作出审判〔try〕,当1360年议会通过法令授予其这些权力时,他们便转化成了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或者说自1360年始,原来的治安官为治安法官所取代。 (→Statute of Winchester; Justices of the Peace)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李明,国际知名法学院法律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政府监管相关的法律文件。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