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for Divorce and Matrimonial Causes

Court for Divorce and Matrimonial Causes

〈英〉离婚及婚姻案件法庭 指依据1857年《婚姻案件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设立的普通法法庭,它被赋予了以前英国教会法庭对婚姻案件的所有管辖权,此外还享有批准离婚、发布婚生宣告等新的权力。该法庭由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王座法庭〔Queen’s Bench〕、民诉法庭〔Common Pleas〕和财税法庭〔Exchequer〕的3名首席法官和3名资深常任法官以及该法庭的常任法官组成全席庭〔full court〕,但实际上所有的案件都是由常任法官一审。依据1873年《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该法庭被撤销,其职能转归新的高等法院中的家事分庭〔Family Division〕。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Gwen,毕业于新加坡知名法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劳工、雇佣及移民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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