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Exchequer Chamber
〈英〉财政署内室法庭 早期英格兰中央法庭有这样一种做法:法官与财政署官员聚集在财政署的内室讨论法律或业务方面的难点。这使得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观念,即这种集会成为了一种法庭,并且议会也时常授予这一法庭以权力。在1873年以前,有4个法庭都使用这一称呼。11357年的一项制定法建立了一个包括御前大臣、财政大臣和其他助理法官在内的法庭,以纠正财税法庭的错误判决。后来的制定法又屡次修改了其人员组成,1696年的「Bankers Case」确定,掌玺大臣〔Lord Keeper〕可不顾其他法官的反对而推翻原审判决。2因为审理不服王座法庭判决而上诉之案件的议会不能经常召集,1585年又建立了一个专门法庭负责此事,它由6名或6名以上的皇家民事法庭和财税法庭法官组成。但不服其判决仍可向上议院上诉。31830年前两个财政署内室法庭合二为一,其中任何两个中央法庭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可以审理针对另一法庭作出判决的上诉案,当然最终仍可向上议院上诉。该法庭1875年为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所取代。4也指所有3个中央法庭法官的聚会,有时御前大臣也参加,以审理特别重大且悬而待决的案件。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从来没有成立过,而且也仅在15世纪显得重要,但法官们的共同意见对于一个案件仍意义重大。18世纪时其地位下降,刑事方面的管辖权已让位于刑事案件再审法庭〔Court for Crown Case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