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the) Star Chamber

Court of (the) Star Chamber

〈英〉星室法庭 在威斯敏斯特宫的星室〔Star Chamber〕开庭而得名。早期英格兰国王的谘议会在星室处理政务。亨利七世和亨利八世时期,重组了这一机构,授予其司法管辖权,并规定了法官的组成人选。星室法庭在审理时不采用陪审团。其管辖权从原则和程序上与衡平法庭类似,主要处理普通法法庭无法审理的刑事案件或特殊性质的案件。星室法庭的民事管辖权包括审理英格兰人和外国人之间的纠纷、捕获案件、海商法案件、公司之间的诉讼以及遗嘱案件等。后来,这大部分民事管辖权逐渐移转到普通法院,但保留了刑事管辖权。它是一个「刑事衡平」法庭。星室法庭以其快捷有效的审理活动增强了王权。枢机主教沃尔西〔Wolsey〕扩大了其管辖权。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星室法庭被用作镇压清教徒的工具,因其独断行使权力和非法扩权而极不受欢迎,1641年被撤销。此后,星室法庭成为专断司法的同义语。 (→Star Chamber)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Jian,毕业于新加坡知名法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证券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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