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n of the Arches 〈英〉拱顶法院法官 最初指对坎特伯雷教省十三个不由其教区主教管辖的「特殊」分区行使管辖权的教会官员,后因其填补了教务总长〔Official Principal〕一职的空缺,从而二者合一。教务总长是正式名称,习惯的称呼是拱顶法院法官,自1874年以来,该法官必须是具有十年实践经验的出庭律师或曾担任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的法官,并且是英格兰国教会成员。该法官同时担任约克教省法院法官〔Auditor〕,由两位大主教任命,并需经女王批准,他是两位大主教当然的〔ex officiis〕教务总长,并担任拱顶大主教特许法院主事官〔Master of the Faculties〕。 (→Court of the Arch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