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 dico, addico

do, dico, addico

〈拉〉(罗马法)任命,指定,裁给 罗马法官处理民事案件的3种方式或所用的术语。do即任命,如法官认为当事人的诉讼成立,即任命某某为承办案件的承审员;dico即指定,如在诉讼进行中,法官指定当事人一方暂行占有讼争物;addico即裁给,如诉讼中原告陈述后,被告不为正当的辩护,法官即认为原告权利正当而将讼争物或被告本人裁给原告。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Wayne,毕业于一所培养最顶级翻译人才的语言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调查、政府执法和白领刑事辩护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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