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 dico, addico

do, dico, addico

〈拉〉(罗马法)任命,指定,裁给 罗马法官处理民事案件的3种方式或所用的术语。do即任命,如法官认为当事人的诉讼成立,即任命某某为承办案件的承审员;dico即指定,如在诉讼进行中,法官指定当事人一方暂行占有讼争物;addico即裁给,如诉讼中原告陈述后,被告不为正当的辩护,法官即认为原告权利正当而将讼争物或被告本人裁给原告。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Kelly,美国顶尖商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擅长翻译各种与投资基金与基金顾问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