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 dico, addico
do, dico, addico 〈拉〉(罗马法)任命,指定,裁给 罗马法官处理民事案件的3种方式或所用的术语。do即任命,如法官认为当事人的诉讼成立,即任命某某为承办案件的承审员;dico即指定,如在诉讼进行中,法官指定当事人一方暂行占有讼争物;addico即裁给,如诉讼中原告陈述后,被告不为正当的辩护,法官即认为原告权利正当而将讼争物或被告本人裁给原告。
do, dico, addico 〈拉〉(罗马法)任命,指定,裁给 罗马法官处理民事案件的3种方式或所用的术语。do即任命,如法官认为当事人的诉讼成立,即任命某某为承办案件的承审员;dico即指定,如在诉讼进行中,法官指定当事人一方暂行占有讼争物;addico即裁给,如诉讼中原告陈述后,被告不为正当的辩护,法官即认为原告权利正当而将讼争物或被告本人裁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