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g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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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英格兰古法)占地执行令 原拉丁文含义为「他已作出选择」。根据1285年《威斯敏斯特法Ⅱ》〔Statute of Westminster Ⅱ〕,判决之后的债权人有权在两种救济中作出选择。第一种是通过签发给郡长的「动产扣押令」〔fieri facias,常简称为fi fa〕来收回债款,第二种即通过「占地执行令」,占有债务人的一半土地和动产(牛及其他耕畜除外),以土地的租金或收益来清偿债务,直至偿清为止。1677年《欺诈法》〔Statute of Frauds〕规定这一令状可适用于信托地产。根据1838年《判决法》〔Judgments Act〕,该令状的执行范围可延及债务人的全部土地。根据1883年《破产法》〔Bankruptcy Act〕,这一令状不再适用于动产。1956年,这一令状被废止,代之以法院可为之在败诉债务人的土地上设定抵押权。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Lynn,知名国际商学院金融专业,专注翻译各种与贷款人责任及其他银行业与金融机构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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