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quitas
〈拉〉公平;衡平;衡平法 aequitas的不规范写法 。(→aequitas)
equity n. (1)衡平法 「Equity」是一个多义词。作为法律名词,它最重要的意义是指与普通法相对应的、由衡平法院在试图补救普通法的缺陷的过程中演变出来的、与普通法和制定法并行的一套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体系。它构成英格兰法的一大渊源。「公平」、「公正」、「衡平」的观念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即已存在,在英格兰,衡平法的产生起源于普通法,它的存在和发展也从未离开过普通法。按照国王享有维持公正的最终管辖权的习惯,那些不在固定的诉讼程式〔forms of action〕之内的申诉在普通法法院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时,当事人可径向国王或御前会议上的国王申请救济,而国王一般将这些事情交由其秘书——王室文秘署长官〔chancellor〕,即后来演变成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的官员来处理。到后来,这些申诉状直接呈递给御前大臣。御前大臣作为「国王良心的看护人」,早期都是从教士阶层中选拔。他们并不通晓普通法,也不受普通法规则的约束,而是根据公平和良心的原则来裁决。到14、15世纪,文秘署逐渐演变成了一个具备法院特征的「御前大臣法院」,也被叫做「衡平法院」。「衡平」早期带有浓重的御前大臣个人色彩,以至于到17世纪,约翰·塞尔登〔John Selden〕对「衡平」曾有过言辞激烈的着名评论。但在后来,经由几任御前大臣,尤其是诺丁汉勋爵〔Lord Nottingham〕、哈德维克勋爵〔Lord Hardwicke〕及艾尔登勋爵〔Lord Eldon〕的努力,通过奠定「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衡平」逐渐摆脱个人色彩,其原则逐步体系化和固定下来,成为名符其实的「衡平法」。1873-1875年《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s〕将分离的普通法管辖权和衡平法管辖权合并起来,使得新设的高等法院的每一个法庭都同时可以提供普通法和衡平法救济;但作为实体规则,普通法和衡平法仍旧保持各自的鲜明特征,并未因此融合起来。在提供的救济方面,无论其性质还是范围、程度,衡平法与普通法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来讲,普通法裁定严格、绝对地针对「物」〔in rem〕,即对双方当事人所提起的诉讼相关联的交易本身来进行裁决。而衡平法针对「人」裁决〔adjudicating in personam〕。这样,根据普通法,只能提供损害赔偿〔damages〕的救济;而根据衡平法,可令当事人依约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或颁发禁制令〔injunction〕。此外,衡平法还设立了一些普通法不曾有的新的权利。如它承认了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权利。信托法理及其技术的发明和发展,按梅特兰〔F. W. Maitland〕之说,是衡平法中最大的也是最重要的建树。另外,有关抵押权方面,衡平法上的「衡平法的回赎权」〔equity of redemption〕依照「衡平法注重意图而非形式」原则纠正了严格遵照普通法而带来的不公正,实际上设立了一种新的权利。在美国,各州很早就仿照英格兰设立了衡平法院。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大多数美国法院废除了普通法诉讼与衡平法诉讼的区别,而采用同一程序。…
justice n. (1)正义;公平 一种被普遍认为适用法律原则于事实所应达到之目标的道德价值,是衡量和评价法律及某种行为正确性的标准。它的含义非常复杂,几千年来也一直处于争论和变化之中,但它最基本的意思还是恰当地实施法律,给予某人以应得的东西,以及对纠纷一贯地、连续地作出类似的处理等。常见的分类有交换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等。 (→commutative justice; distributive justice; social justice) (2)法官 1在美国,该词指联邦和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指上诉法院的法官。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大部分州最高法院都由一位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和若干位法官〔associate justice〕组成。2在英格兰,1873年以前,该词指王座法庭和民诉法庭的法官,此后高等法院中的那些常任法官〔puisne judges〕也用该词来称呼。另外,一些最低级的司法官员也有用该词来表示的,如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