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eyre
一般巡回审判(权);大巡回审判(权);总巡回审判(权) 这是授予巡回法官的最重要和最广泛的职权。依此授权,巡回法官可以审理各种案件。在13、14世纪,一般巡回审判权在郡的管理中非常重要,就如郡长对百户区的治安巡视审判权〔sheriff’s tourn〕一样。巡回法庭的事务包括三个主要部分:刑事诉讼、陪审及咨审〔assizes〕诉讼、提审囚犯。在巡回审判期间,所有地方法院都要停止审判活动。皇家民事法庭的案件也要送交巡回法庭审理。但王座法庭和财税法庭的审判并不因此而暂停。巡回法庭非常不受欢迎,因为其主要目的在于依据陪审团提供的信息对各种可处罚的行为判处罚金或罚款——虽然同时它也听审一些民、刑事案件,因此后来逐渐形成一项惯例,即巡回审判不得多于7年一次。随着议会的兴起,一般巡回审判权变得没有必要。14世纪初,这种一般巡回审判权已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