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ns of Court

Inns of Court

〈英〉出庭律师公会 泛指各自治性的、自愿组合的非法人的出庭律师社团。其历史悠久,据信至少可追溯至13世纪,但起源的确切年份不详。是集法律职业训练、同业纪律训诫与行业资格授予等功能于一体的行业公会式的组织。Inns of Court起初的含义是指各公会所在房屋的名字,出庭律师及学徒律师集中住在Inn里,过一种半集体的生活,他们各自所在的公会的名称便以经常活动的住所地命名,如现存的四个出庭律师公会中,林肯公会〔Lincoln’s lnn〕与格雷公会〔Gray’s lnn〕均以房主名字命名,中殿公会〔Middle Temple〕与内殿公会〔Inner Temple〕的房屋曾属于「圣殿骑士团」〔Knights Templar〕。这四个出庭律师公会中,内殿公会历史最为悠久、也最为着名,格雷公会则相比之下历史短一些。在各出庭律师公会中,其成员可分为三个等级:主管〔bencher或master of the bench〕、出庭律师、学徒。主管往往由法官或资深律师担任,他们在招收学徒以及授予出庭律师资格方面享有绝对的控制权,每个公会每年选举一位主管担任司库〔treasurer〕,并作为公会名义上的领导。对主管们的决定可申诉至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及高等法院的法官们那里,由其担任(公会)内部裁判所〔domestic tribunal〕的到访裁判人〔visitor〕来裁断。对于法律教育和训练,起初是通过诵讲〔readings〕、模拟审判〔moots或mock trial〕及辩论的方式来进行。但这种方式在17世纪即已式微。在1852年,各出庭律师公会〔lnns〕联合成立了法律教育理事会〔Council of Legal Education〕,负责为学徒提供指导并管理出庭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ination〕。在职业纪律训诫方面,各出庭律师公会对成员拥有单独的申斥甚至是开除(取消律师资格)的权力。1966年,各出庭律师公会各自通过一项得到高等法院法官们的裁定确认的决议,成立一个新的联合机构,叫做「出庭律师公会评议会」〔Senate of the lnns of Court〕。1974年,该评议会同各出庭律师公会以及代表全体出庭律师的出庭律师理事会〔Bar Council〕达成协议,组成一个新的机构,叫做「出庭律师公会与出庭律师理事会评议会」〔Senate of the lnns of Court and the Bar〕。评议会由90名成员组成,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代表全体出庭律师作决定,其职能包括法律教育、律师职业纪律训诫、授予出庭律师资格。各出庭律师公会须遵照执行评议会的决定,法律教育理事会也受其指导。评议会还通过一个特别的职业道德纪律委员会行使职业纪律训诫权,但最终的处罚由各出庭律师公会执行。尽管如此,各出庭律师公会仍保留自治性机构地位,对其成员以及财政仍保持控制权。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员Terence,毕业于国内顶尖法学院,擅长翻译有关能源和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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