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Doe

John Doe

约翰·多伊 亦可译作「某甲」。在英格兰中世纪法律中有一种特殊的不法侵占之诉,称为「逐出侵占租地者之诉」〔ejectione firmae〕。但该格式诉讼原只能用于救济那些根据租地契约有权占有土地的人,这种格式诉讼要求原告证明他与土地保有人订有租地契约,曾根据租地契约进占了土地,以及从出租地将其逐出的第三者。后来,这种诉讼用于收复可继承不动产的诉讼时,不得不引进两层拟制来满足这些要求。虚拟的「John Doe」被引进作为名义的原告与事实上的原告签订虚拟的租地契约。其后,John Doe被虚拟的第三者Richard Roe从租地上逐出。通过这类拟制,绕过了原先不动产格式诉讼中的繁文缛节。按梅因的说法,拟制是法律发展的一种途径,尽管有人认为这一说法有言过其实之嫌。 (→ejectment)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员何巍,毕业于欧洲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专注翻译各种与生命科学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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