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s in ey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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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古法)巡回法官 亨利一世时曾将御前会议中的一些法官派往各郡征收赋税和听审各种民刑案件,后来该制度被弃置不用,亨利二世时得以恢复。1176年,亨利二世将英格兰划分为六个巡回区,每区分派三名巡回法官执行财政和司法方面的事务。每巡回至一个郡时,巡回法官们便全席出庭,相应的郡法庭在此时不再开庭。巡回审判制在王室法庭和地方法庭之间建立起了联系,对于英格兰普通法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后来巡回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分工也更加细致。根据1285年的《威斯敏斯特法Ⅱ》〔Statute of Westminster Ⅱ〕的规定,民事巡回审只对事实问题作出裁决,法律问题要递送威斯敏斯特的中央法庭去处理。 (→eyre)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Jeffrey,毕业于国内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首次公开发行/其他股权或债务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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