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s in eyre (英格兰古法)巡回法官 亨利一世时曾将御前会议中的一些法官派往各郡征收赋税和听审各种民刑案件,后来该制度被弃置不用,亨利二世时得以恢复。1176年,亨利二世将英格兰划分为六个巡回区,每区分派三名巡回法官执行财政和司法方面的事务。每巡回至一个郡时,巡回法官们便全席出庭,相应的郡法庭在此时不再开庭。巡回审判制在王室法庭和地方法庭之间建立起了联系,对于英格兰普通法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后来巡回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分工也更加细致。根据1285年的《威斯敏斯特法Ⅱ》〔Statute of Westminster Ⅱ〕的规定,民事巡回审只对事实问题作出裁决,法律问题要递送威斯敏斯特的中央法庭去处理。 (→eyre)
itinerant justices 〈英〉巡回法官 诺曼征服后不久,威廉一世开始向各地派出巡回特派员〔commissioners〕代表王室法庭〔Curia Regis〕处理当地的财政、法律诸事务,其管理权依每次出巡时发布的委任令而定。13、14世纪时,委任状的内容和出巡时间均已固定下来。在各种委任状中,早期被废弃的是大巡回审〔General Eyre〕和特殊治安案件的调查委任令〔Commission of Traibaston〕,其它如刑事提审委任令〔commission of Gaol Delivery〕,治安案件委任令〔commission of the Peace〕和普通民事案件委任令〔commission of Assize〕仍继续保持其重要性。巡回审判是英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其中发展出来的民事审判对普通法制度及统一司法体系的形成起了重要的作用。「itinerant」与「eyre」,「assize」的不同之处在于「itinerant」是一个总称,而后二者是内容不同的巡回审判。 (→assize; eyre; commi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