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disability
无行为能力 通常指无订约能力、未成年、精神失常等情况。此时行为人从事的行为对其无约束力,法律以之为无效或可撤销。无订约能力或无诉讼能力的原因主要有:缺乏足够的理解力,如白痴、精神错乱等;或者是缺乏意志自由,如已婚妇女、受胁迫者;还有源于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的情况,如敌国国民、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人、犯有王权侵害罪的人等。无行为能力是与当事人自身有关、而不与诉因〔cause of action〕有关的一种事实状态。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存在,必须是该人有诉讼权利,但是该人又缺乏诉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