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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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 1英格兰缺乏整体的、全面的法律教育体制,法律教育的目标随时间与地点的变化而不同。在宗教改革之前,大学只教授罗马法和教会法。而英格兰法的教育与训练则由各律师公会〔Inns of Court〕提供。两者分裂十分明显,大学的法律毕业生大多从事圣职工作,而普通法的律师同样排斥罗马法的任何知识。当时普通法的教育主要是学徒制,学生靠观摩庭审和自学来研读普通法。1753年,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开始在牛津大学讲授英格兰法,他将英格兰法条理化,赢得很大成功。但大学里的英格兰法教育在很长一段时间仍然显得缺乏活力。到19世纪后期与20世纪,许多新设立的大学,乃至一些理工大学都开始进行大量的法律研究,学生用于学习法律的合适的教材也大量增加。但法律教育的方法仍是讲课、论文、模拟法庭辩论等形式。历史较悠久大学的法律教育一般不进行法律职业或实务方面的训练,而将其留给各律师公会或事务律师协会的学校。而较为新设的大学则对法律实务方面的教育关注更多。然而,在英格兰,大学与司法实务界对此仍存在很大的分歧与争论。2美国的法律教育历史尽管并不悠久,但也经历了较大的变迁。在独立革命前的殖民时代,没有完整的法律教育系统,学习法律有几种选择方式:自学;在法院书记官处充当助手来研习法律;去英格兰的出庭律师公会学习法律。那个时候获得法律教育最常见的方法基本上是法律学徒制。一个法律学徒在富有经验的执业律师指导下学习法律,训练获得法律知识与执业技能。这一教育制度的质量很大程度取决于指导律师本人(老师)的技能水平与关心程度。殖民时代的北美没有法学院,1779年,杰斐逊〔Jefferson〕帮助在威廉玛丽学院〔William and Mary College〕设置了第一个法律教授的席位。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马里兰大学、哈佛大学也跟随这一举措,分别设立了自己的法律教授席位。但这个时期法律教授席位被视为一般大学课程设置的一部分,而且这些法律教授也主要由执业律师而不是学者担任。当时,大学里的法律教育并未得到很大的拓展,其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律师认为法律学徒制已经能提供足够的法律训练。1784年,营利性质的法律学校的出现促进了法律教育的转变。营利性质的法律学校实质上就是专业化和业务范围复杂的律师事务所。第一家也是最着名的法律学校是康涅狄格〔Connecticut〕的里奇菲尔德(法律)学校〔Litchfield School〕。该校人才济济,在其49年历史中,共毕业1 000名学生。其中包括两名后来的副总统,101位国会议员,28位参议员,14位州长,以及许多在州范围内着名的法律学者。尽管如此,直至19世纪初期,法律学徒制仍旧是最普遍的法律教育方式。在1828年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当选美国总统后,「杰克逊式民主」运动同样也影响了律师协会对法律教育的传统控制,律师资格考试形同虚设。到19世纪60年代,37个州中仅有9个州仍保留正式的法律学徒制。哈佛法学院在美国法律教育史上占据重要位置。1817年,哈佛法学院成立,其初衷也是出于设立营利性质的法律学校的需要。「杰克逊式民主」运动也影响了哈佛法学院,导致其入学标准下降。到1829年,那些被哈佛大学拒之门外的学生,可以直接入法学院就读。法学院同时还取消了考试。同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成为哈佛法学院的法律教授,这预示哈佛法学院作为一所现代的法学院出现了。到1850年,美国大学里的法学院已有15所。到1870年,法学院数量又差不多增加了一倍。这一年,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成为哈佛法学院的院长。兰德尔带给美国传统法律教育革命性的变化。他认为法律应当作一门科学来教授。他一改过去学生被动地听讲课和朗诵论文的方法,采用一种叫做「苏格拉底式对话」〔Socratic Dialogue〕的教学方法,并用公开报道的判例进行分析讲解:教授向学生提出许多问题,迫使学生们分析每一个案例中的事实、推理和法律要点。此外,兰德尔还将相关主题的判例汇集在一起,不同的主题有不同的案例汇编课本。兰德尔的「案例学习法」〔case-study method〕和「苏格拉底式对话」教学方法在当时是伟大的创新,后来很快播及全美各法学院。直至今日,这两种教学方法仍在美国十分普遍地使用,特别是对法学院一年级学生,仍遵循这些教学方法。兰德尔同时还采用了更为严格的入学标准,将学制从2年扩至3年,获准毕业的要求也加以提高,其他大学的法学院也很快予以效仿。与此同时,低入学标准、营利性质的法律学校仍继续存在,业余夜校也开始出现,向那些低收入和受较少教育的人们提供获得法学教育的途径。值得指出的是,在兰德尔开始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时代,通过法学院获得法律教育仍为奢华之举。1878年成立的美国律师协会〔ABA〕,与1905年成立的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一道致力于废止法律学徒制。在1917年,大部分州仍要求一定期限的法律学徒期,但其后,律师可选择法学院作为替代。美国律师协会与全美法学院协会一同致力于提高入学标准和执业律师的标准。在19世纪后半期,高中生可以直接入读大部分法学院,但这一做法已一去不返了。美国法学院的法律教育偏向实践技能而不是学术,实践课程〔clinical programs〕日益增加,法学院二年级、三年级学生在指导律师或教授的指导下,从真实的案件中学习实体法,获得草拟各种诉状的经验、技能,会见客户,提供咨询意见,以及协商解决方案等。法律的发展贯穿律师的执业生涯。1975年,明尼苏达州〔Minnesota〕率先作出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规定,要求每三年接受45小时的学习,有一些州跟随明尼苏达州的做法,有一些州有自己的规定,各州的情形不一。 (→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 Law School Admission Council)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员黎川,在一家顶尖澳洲律师事务所的上海办公室担任全职法律翻译,专注翻译各种与澳大利亚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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