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cotland)
(苏格兰)法律教育及培训 在古老的苏格兰大学成立以前,没有关于法律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记载。许多法官和律师都是牧师〔clerics〕,他们大都是在修道院或总教堂获得教会法的知识或曾在欧洲大陆学习过法律。在宗教改革运动中,改革者在《宗规书》〔Book of Discipline〕中规定,在当时的三所综合性大学里学习法律,学生要在罗马法和国内法讲师〔Readers〕的指导下学习四年法律课程,但这一计划从未得到实施。在17世纪和18世纪早期,苏格兰律师要想从事法律学术研究,常到北欧的一些其他地方去学习罗马法〔civil law〕,所以,到18世纪末,还严重依赖像格老秀斯〔Grotius〕、富蒂〔Voet〕和文尼乌斯〔Vinnius〕这样的权威。到19世纪60年代,未来的高级律师必须通过范围广泛的法学科目的考试,但1874年起,一个法学学位可以免除所有或部分专业考试。1873年的《法律代理人法》〔Law Agents Act〕规定,要取得诉状律师资格必须有5年的见习期限,并通过一些法律方面的考试,参加大学课程的学习成为必要,但从1878年起,法学院的毕业生除诉讼程序法外可免除考试。苏格兰法律学习的一个持续的特征是把苏格兰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讲授,而不是将它分成诸如合同法、财产法、信托法等课程讲授,反映苏格兰法是以大陆法为基础的,与大陆法系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以及其独立的法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