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re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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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现实主义 主张法律是基于法官对社会利益及公共政策的衡量所作出的司法判决,而非基于形式规范或原则的法学思潮或法学思想运动。法律现实主义在美国20世纪20、30年代方兴。一般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O.W.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及哈佛大学教授J.C.格雷〔John Chipman Gray〕是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思潮的先驱,而代表人物则公推卢埃林〔Karl Llewellyn〕与弗兰克〔Frank〕。法律现实主义以实用主义、实证主义哲学作为理论基础,受到行为心理学、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统计社会学等思想流派的影响。它反对盛行于美国的传统法学,即「概念论」、「法律形式主义」、「法条主义」等,强调从人的行为,特别是司法官员的行为中探寻现实的法律规则。它区分「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s〕与「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主张注重经验事实,甚至主张对法官进行心理分析。在北欧国家,也曾流行现实主义法学,一般通称为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它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有所差别。在西方法理学中,法律现实主义通常指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思潮。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文楷,毕业于亚洲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类与电信、媒体和技术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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