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lative courts
〈美〉立法机关建立的法院 指由立法机关根据联邦宪法第一条的规定行使其通常的立法权而设立的法院,与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创设的法院相对,后者称为依据宪法规定建立的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s〕。立法机关建立的法院只处理一些行政诉讼案件,而非司法案件。而且与依据宪法规定建立的法院的同行相比,立法机关建立的法院的法官并不享有终身职位和薪金保障的特权。最初,美国所有领地〔territory〕的法院、哥伦比亚特区法院以及其他一些法院,如索赔法院,都被认为只能属于立法机关建立的法院,但因为这些法院的法官也被授权处理一些涉及宪法的案件,所以这种认识难免会引起混乱。近年来的判例和法律扩充了依据宪法规定建立的法院的范围,目前立法机关建立的法院仅限于税务法院〔Tax Court〕和领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