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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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地方政府 指由地方居民选举产生、负责管理法律规定属于某一地方事务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政府组织。英国为单一制国家,各地方政府并无固有管理权,而是由中央政府通过立法授予其权力。地方政府基于授权对当地的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教育、道路、城乡规划〔town planning〕、住房等事务进行管理。在英国,英格兰或威尔士的地方政府制度最为接近。依1972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方政府一般为郡、区两级,郡的管理机构为由选举产生的郡议会,郡下设区,由选举产生的区议会管理。但在一些地方区下还有教区(英格兰)或社区(威尔士)。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在英格兰人口密集区则设立都市郡〔metropolitan county〕,其下设都市区〔metropolitan district〕,管理机构分别为民选的都市郡议会和都市区议会。但1985年的《地方政府法》已废除了都市郡议会,将其职能转移给都市区议会。在苏格兰,依1973年《(苏格兰)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Scotland) Act〕,苏格兰分9个行政区〔administrative region〕和3个岛区〔island area〕,行政区下设区,区又分为社区。根据1963年《伦敦政府法》〔London Government Act〕,大伦敦区〔Greater London〕由32个伦敦自治市〔London borough〕和1个伦敦城〔City of London〕组成。大伦敦区政府原采用由大伦敦区居民选举产生的大伦敦议会〔Greater London Council〕及各自治市居民选举产生的伦敦自治市议会〔London borough councils〕和伦敦城议会〔Common Council of the City of London〕二级制,但1985年的《地方政府法》废除了大伦敦议会,其诸多职权转移给伦敦自治市议会行使。在北爱尔兰,依1972年《(北爱尔兰)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Northern Ireland) Act〕,它由26个区组成,各区有区议会。 (→borough;county boroughs;district;parish) (2) 〈美〉地方政府 指州以下县〔county〕、镇〔town〕、自治市〔city〕或其他地区的政府组织。美国各州的地方政府模式是在继承17世纪英国的地方政府制度上适应美国体制发展起来的。同英国地方政府一样,美国的地方政府也没有固有的权力,其权力只能来源于州宪法和法律的授予以及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美国虽然在联邦一级实行联邦制,但在州一级实行单一制,州以下的地方政府由州创设,地方政府的权力自然来自州的授予。美国各州的地方政府组织差异很大,但县是现存最大的地方政府单位。除康涅狄格州和罗得岛州外,其他各州均设有县,县下设市、镇并受县管辖。不过县在各州地位并不相同。在南部地区县是主要的行政单位,而在北部新英格兰地区,县则不是重要的行政单位。美国县政府形式多样,但传统基本的组织形式是由县委员会领导,县委员会兼有立法和行政双重职能。但由于县行政权力分散,效率低下,近来的改革力图消除此弊病。镇在美国并不是普遍存在的地方政府单位,只有20个州设有。其中在北部新英格兰地区,它是最主要的行政单位,在那里镇民大会〔town meeting〕是镇的最高决策机关,实行直接民主;镇民大会选举产生镇管理委员会〔Board of Selectmen〕负责大会执行工作。自治市也是美国重要的地方组织,其基本实行市长议会制、委员会制和市经理制三种形式。此外美国各州的地方政府单位还包括特别行政区〔special district〕和校区〔school district〕。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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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译员Betty,毕业于亚洲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专注翻译各种与商业移民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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