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 Justice-Clerk

Lord Justice-Clerk

〈苏格兰〉最高法院副院长 该职位起源于摄政官法庭的书记官,后来变得地位显尊,到16世纪后期,他一向是枢密院成员。17世纪,鉴于其熟悉法庭程序,被任命为最高刑事法院院长或副院长的助手,或称做最高刑事法院副院长。1672年最高刑事法院改组时,其职位仅低于最高刑事法院院长。自1808年后,其在苏格兰的民事和刑事法院都是第二位的最高司法官员。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Anne,毕业于亚洲顶尖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投资顾问法联邦及地方注册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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