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s Justices

Lords Justices

〈英〉 (1)摄政官 在英格兰,通常指在君王未成年或王位空缺时被指任代为行使王权的某个贵族或王室成员的官衔,1688年后他们通常为枢密院成员。按近代王位摄政法,遇有此等情况则从王室成员中选取摄政官。在爱尔兰,指郡最高军事长官空缺时宣誓代为行使该职权的特派专员,通常是爱尔兰大法官和阿尔玛大主教,他们不能是罗马天主教徒。 (2)衡平法院上诉庭法官 指首次于1851年指定组成的衡平法院上诉庭的两名法官,负责审理不服副大法官〔vice-chancellor〕而上诉的案件。1875年后他们成为统一的上诉法院的法官。 (→re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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