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micil(e) n. (1)住所 是一个人保有其真正的、固定的、永久的家及主要住宅的住处,并且即使该人目前不在该地居住,其仍有返回该住处的打算。构成「住所」通常须同时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客观要件,即客观上居于该地〔physical presence或bodily presence〕,二是主观要件,即当事人主观上有将该地作为家而居住的意图。住所的重要意义在于税收管辖权及个人行使选举权和其他政治权利的地点是以住所而不是以实际居所来确定的。在美国法上,「住所」与「家」〔home〕通常被视为同义词,「家」构成「住所」的基础,而「住所」则表现为「家」的法律意义;也正是基于这一点,home有时也译为「住所」。但两者也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家」侧重于指某人或其与家人居住之处所,在于描述一种客观事实,而「住所」更能反映出某人与某一特定地点的法律联系。「住所」与「居所」〔residence〕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同一地点,但在法律意义上两者有明显区别:某人可以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居所,但却只能有一个住所;「居所」仅要求满足客观上居于该地的条件即可,而「住所」却是必须同时具备前述主客观两个要件。许多民事身份问题都与住所有关,例如离婚、子女之是否为婚生、继承、遗嘱等。公司也有住所问题,例如英国公司在阿根廷建筑铁路,其住所为英国,因其行政管理主要所在地位于英国。 (2)户籍 (3)(汇票)支付场所 v. (4)定居;居住 (5)指定(汇票)在某地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