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issippi v. Johnson
〈美〉密西西比州诉约翰逊案 美国最高法院于1867年4月以9比0作出裁判的一起案件。1867年3月美国国会颁布了《重建法》〔Reconstruction Act〕,该法授予在南部邦联〔confederacy〕十个未重建州〔unrestored states〕由总统任命的武装司令官〔military commanders〕政治权力,要求这些州制定授予前奴隶投票权的新宪法。密西西比州向最高法院提出动议〔motion〕,以该法违宪为由要求最高法院阻止总统约翰逊〔Andrew Johnson〕实施该法。尽管约翰逊总统强烈反对《重建法》,但他认为密西西比州的行为是对总统权力的一种威胁,因而命令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反对此项动议。美国最高法院一致认为法院无权阻止总统执行某一被指控违宪的法律,它承认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最高法院虽已肯定其享有命令行政官员履行法定义务的权力,但却认为此项权力仅含无裁量权的执行义务〔ministerial duties〕,而不包含具有广泛裁量权和涉及行使政治判断〔political judgment〕的行政义务〔executive duties〕;总统的独特地位赋予其实施法律的宪法责任,法院无权限制他履行此项职责,尽管他一旦如此行事,他的行为必须接受法院审查。此案的判决并非司法胆怯的表现,相反,它建立在这一被广泛接受的共识之上:阻止某一法律的实施将危及权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