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jury (1) n. 陪审团;陪审制 「Jury」一词在学理上使用时,往往指「jury system」,但「system」常略去不写。本词条单独列出这一义项,以示区别。1陪审团的历史渊源。陪审团制是普通法系中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它在现代社会中的具体含义是:在这一制度下由国家官员召集一定数量的法律外行人士〔lay people〕协助法庭在听审到的证据的基础上裁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问题。这一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变迁。有关其历史渊源,法律史学家意见不一,并无定说。据英国着名法律史学家普拉克内特〔T.F.T. Plucknett〕研究,在几种说法中,较为可信的是:现代陪审团制来源于诺曼人讯问地方人士进行调查的做法;而这又来源于查理曼大帝之子虔诚者路易皇帝〔Louis the Pious〕(778-840)时期的做法。组成这种早期陪审团,实际上是完成临时性的调查工作,即王室官员召集该地区居民宣誓回答某些问题。它不具司法性质,而是王室用以了解和收集地方的一些资料来推动行政管理。《土地清册》,即《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就是利用这种讯问调查的方式收集资料编汇而成。亨利二世在位时期,这种早期讯问式的陪审团的运用范围扩大了。私人可以要求使用陪审团调查的程序来解决土地保有权的性质的案件。在牵涉到权利令状的场合,陪审团调查还可作为决斗审判的替代方式。与此同时,亨利二世还引进了各种巡回陪审制〔assizes〕。陪审团还被引进到刑事案件中。陪审团负责向郡法院指控〔present〕当地的刑事案件及「臭名昭着的刑事犯」,但他们并不作裁判,而用水审法〔water ordeal〕审判。这种提出指控的陪审团〔jury of presentment〕被认为是现代大陪审团〔grand jury〕的雏形。1215年,教皇英诺森三世〔Pope Innocent Ⅲ〕在第四次拉特兰公会〔fourth Lateran Council〕上禁止教士参与神裁法有关的仪式。这实际上是在基督教世界废止了神裁法。小陪审团〔pet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