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英〉最高司法机构;最高法院 为消除英格兰各法院在管辖权、实体法、程序法上的冲突及差别给当事人带来的巨大不便,英格兰在19世纪下半叶进行了司法机构的改革,即1873-1875年的《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s〕。根据这一法律,此前存在的高级法院合并为单一的最高司法机构。这一司法机构分为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与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在1971年,刑事法院〔Crown Court〕建立,并成为最高司法机构的一个部分。所谓「最高」〔supreme〕,实际并不确切,因为贵族院及枢密院还拥有更高级别的上诉管辖权,这种管辖权起初打算移并到最高司法机构的,但最终仍是得以保留下来。高等法院拥有初审案件与上诉审案件的管辖权,初审案件一般由独任法官主审,而上诉案件则由高等法院某一分庭的两名或三名法官听审。高等法院起先划分为五个分庭:衡平庭、王座庭、普通民诉庭、财税庭及遗嘱检验、离婚和海事庭。1881年,王座庭、普通民诉庭及财税庭合并为王座庭。在1969年,遗嘱检验、离婚和海事庭重新命名为「家事庭」〔Family Division〕,而海事案件则移转至王座庭进行审理。这样,高等法院在目前划分为三个分庭,即衡平庭、王座庭、家事庭。高等法院的案件可上诉至上诉法院民事庭,最后可以上诉至贵族院。刑事法院的案件可上诉至上诉法院刑事庭,最后同样可以上诉至贵族院。值得指出的是,作为终审法院的贵族院,并非最高司法机构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