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language 〈英〉法律用语 诺曼征服之前,英语和拉丁语均在英格兰适用,王室的判决、法律、法庭的诉讼都用英语;特许状和土地清册通常用拉丁语,但有时也用英语。诺曼征服之后,正式的文件,如诉讼卷宗、特许状、法学着作——如格兰威尔和布拉克顿的着作——还继续用拉丁语,而在王室法庭则采用法语。随着王室法庭地位的提高和地方法庭地位的下降,到了13世纪法语已经取代了英语。法语作为法律方面的语言在14世纪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到16世纪它就丧失了优势。17世纪时,法语便废弃不用了。1731年议会将英语定为正式的法律用语。现代的法律用语中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拉丁语和法国法律用语,它包括以下几种词汇:1法律上有特殊含义而平时罕用的词语,如bailment等;2日常用语中有法律含义的词汇,如negligence等;3日常用语。词汇并不是具有确定含义的,产生歧义也是不可避免的,法律也许更需要一个大容量的词汇库,况且许多法律词汇是允许词义在一定范围内变化的。为了精确和方便,拉丁语的法律格言〔legal maxim〕今天仍被经常引用。许多法律原则也常体现为拉丁短语。在国际交往中将一种文本译为另一种文本通常也是非常困难的。在苏格兰,拉丁语用于特许状;但早期的法律、诉状等采用了苏格兰语。后者逐渐变得与标准英语更为接近。英格兰法律方面的许多词汇亦来源于拉丁语和法语,当然是法国的法语而非英格兰的法律法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