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 corporation (1)公法人;公营公司 为社会公众的利益或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由国家各级政府设立的机构或组织。该机构或组织既可以营利为目标,如国家控股的公用事业公司、社会保险基金等,也可以非营利为目标,如各国家机关慈善团体、国立学校等。与之相对的是由私人设立的机构或组织,即私法人或私营公司〔private corporation〕。 (2)公众持股公司 股份按一定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与之相对的是封闭型公司〔close corporation;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 private corporation〕,后者的股份仅限于少数人持有和在少数人之间转让,不得对外公开发行,也不在证券交易所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