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order
v. 〈诺曼〉追忆;凭记忆验证(以前在法庭上发生的事情) 这是法官或其它法庭主持者的责任。 n. (1)〈美〉文档员 负责制作、保存公共文书档案的公职人员。 (2)〈美〉法律文书登记官 被任命记录或登记契据和其它法律文书的官员。 (3)〈美〉地方司法官 某些州司法体系中的一种司法行政官,有类似于治安法官〔police judge〕的刑事管辖权和有限的民事管辖权,有时其权力也由制定法授予。 (4)〈英〉记录法官;季审法庭法官;刑事法院法官 1971年以前,英格兰和威尔士的「recorder」一般都是执业5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由御前大臣委派到各自治市〔borough〕去独任主持季审法庭〔court of quarter sessions〕。他们一般都是兼职的,每年巡游四次。在利物浦和曼彻斯特,「Recorders」则是指皇家刑事法庭〔Crown Court〕的专职法官。1971年《法院法》〔Courts Act〕之后,「recorder」用来指被任命为一段时间皇家刑事法庭兼职法官并已执业至少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或事务律师。当他或她以这种法官身份出席法庭时一般均在其姓名前冠以「Sir」或「Madam」的称呼,基于这一职位,他可以在任何郡法庭出庭担任法官,并可应邀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在北爱尔兰,郡自治市的「recorder」既可以在无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也可以在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审理除特别重要的刑事案件外的其它刑事案件。在苏格兰则没有「recorder」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