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ency n. 〈英〉 (1)摄政 指在国王年幼、无能力或出国离境时将其权力委托给一个人或一个团体代为履行的制度。受委托者被称为摄政者或摄政政府〔regent〕。这种摄政的情况从很早的时候起就开始出现,直至今天,但其具体措施却经历了很大变化。诺曼王朝和安茹王朝的国王多数皆因长期停留于诺曼底而不得不任命摄政官〔justiciar〕,此时的摄政者大多有深刻的司法背景。亨利八世于1536年颁布的一项法令规定,未成年而登基的国王由其生母或先王通过遗嘱指定的顾问摄政。从1689年到1760年,一批摄政官〔Lords Justices〕得以在国王外出时经常被指派摄政。从1751年到1937年《摄政法》〔Regency Act〕通过之前,曾有过数次通过制定法任命摄政者的情况出现,多因威尔士亲王夭亡或国王无后嗣所致,摄政者一般均为威尔士王后或其他王室近亲,同时还有相关的摄政委员会被任命。1937年的《摄政法》规定,国王未成年而登基或完全无能力时,应由下一序列的王位继承人摄政;在国王生病或外出离境时则通过开封特许状授权临时摄政者〔Counsellors of State〕履行特定职能。临时摄政者将可能是国王的配偶及四名后序列的王位继承者。该法于1943年和1953年两次被修改。国王临时外出所造成的空缺偶尔也通过授权王后或威尔士亲王的方式来填补解决。另外,罗马天主教徒不得摄政。 (2)摄政职位;摄政权 (3)摄政者统治的领土 (4)摄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