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治者

lord

lord n. (1)君主;君王;统治者;主人 该词来源于撒克逊语「hlaford」,「laford」,「hlaf」意为「一片面包」,「ford」是「给予」的意思,因这些大人物住在不同寻常的房子里,并向所有的穷人发放食物,因此被称为「食物施与者」〔hlaford〕。 (2)领主;庄园主;地主 在不动产法中,「lord」的含义是指其土地被另一个称做「佃户」〔tenant〕的人所占有的人,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叫做「保有」〔tenure〕。在封建法中,转让土地并保留最后财产处置权的人称为「领主」〔lord〕或「庄园主」,而受让人只享有使用权和占有权,称为「附庸」〔vassal〕。 (3) 〈英〉法官大人 在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庭上,对法官的称呼,称法官为「My Lord」,在法庭之外,出庭律师称法官为「Judge」,而其他人则称呼法官为「Sir」。在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出于惯例和礼貌,所有的法官都称为「Lord」,即使他们常常并不是贵族。 (4)大人;阁下 对公爵的所有儿子、伯爵的长子及男爵的尊称,对一些高级官员或者主教、大主教等的尊称,如Lord Mayor of London,Lord Bishop of Durham。 (5)贵族;勋爵 对侯、伯、子、男爵世袭贵族的尊称,或一些上议院法律议员的尊称,他们一般是终身贵族。 (6)上议院议员 又称为贵族院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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