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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事实陈述;陈述 指以言词或行为所作的事实表述,以使他人与之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行为。例如,某人向潜在的买受人展示其汽车,该汽车的里程计数器显示为10公里,则构成一项事实陈述,表明该汽车仅行驶10公里。但如果出卖人仅仅以此表明其新售货物价值昂贵,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则根据买主自慎原则〔caveat emptor〕,买受人不能据此而请求撤销合同或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在普通法上,如果某一项陈述并未在事后订入合同,则陈述不实(有欺诈等情事除外)不产生实质性法律后果;但如果该陈述被订入合同且成为合同的根本(亦即合同的「条件」〔condition〕),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如果该陈述被订入合同,但只构成一项附属性允诺(亦即合同的「担保」〔warranty〕),则当事人不能据此而要求撤销合同,仅可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在衡平法上,即使某一项陈述不构成欺诈或一项担保,但不实陈述仍可以成为拒绝实际履行合同或要求撤销合同的理由。 (2)代位继承 在无遗嘱继承法上,代位继承的规则是指:假如某一死者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尚在人世则可以根据无遗嘱继承而获得遗产,那么该死者的子女或其他卑亲属可以替代其位置而成为继承人,从而取得死者本可获得的遗产份额。(→per capita; next of kin)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Terris,毕业于国内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政府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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