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re n. 〈英〉郡 源于撒克逊人,约从7世纪即开始存在。每个郡分为几个百户区〔hundreds〕,方伯〔ealdorman〕负责郡的行政管理,掌管指挥民兵,并且主持司法,负责执行郡的法律。在丹麦王统治下,方伯被称为「earl」(郡主)。方伯的副手是「reeve」,后来演变成「shire reeve」或「sheriff」(郡长),并负责掌管行政与司法事务,而郡主只掌管军事。郡民众大会〔shire moot〕既是郡法庭,同时又是全郡人民的大会。它由郡长召集,每年集会两次,方伯、主教及其它官员、所有的领主、郡司法行政官员代表、每个市镇的四名男子及教区牧师出席并组成法庭。郡法庭除对有关国家的高级官员和大乡绅〔thegn〕的案件无管辖权外,对其他所有案件都拥有管辖权。不过,只有当百户区法庭已听审过并被拒绝的案件才能由郡法庭审理,并且只有在郡法庭未能公正审理的案件方可上诉至国王处。自诺曼国王引进巡回司法后,郡法庭的重要性大为降低,但一直仍行使广泛的民事管辖权并作为全郡自由民的民众大会保留存在。直到1972年地方行政改革,「shire」的含义与「county」等同,主要指地方乡村行政区,而自1972年后,「shire」仅为地理名词。 (→coun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