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icitor General
(1)〈美〉副总检察长;司法部副部长 司法部中地位仅低于总检察长或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的法律官员,由总统经参议院提议并同意后任命。其主要职责是在涉及美国国家利益的案件中代表联邦政府出庭(尤其是在联邦最高法院),决定联邦政府对哪些案件应提出上诉,监督最高法院办理涉及联邦政府的事项等。 (2)〈英〉副总检察长 在英格兰,国王律师〔King’s Solicitor〕的职位始于1460年,从1515年起使用现在的名称。其源起与衡平法院有密切的联系。现在副总检察长为地位仅次于总检察长〔Attorney-General〕的政府法律官员,除法律职责外,兼具政治职责,他一般总是下议院的议员。其任务主要是为内阁和各部部长提供法律咨询,将法律议案提交议会审议和通过。自1895年以后,他便不能再以私人名义执业。总检察长职位空缺时,通常但并不总是由其继任。在其离职后,经常会被任命为法官。在苏格兰,国王律师〔King’s Solicitor〕首次出现于17世纪,自18世纪初期起该职位便一直延续下来。在17和18世纪时,通常有两名副总检察长共同履行职责,但后来经常总是只有一名。其在政府中为较低级别成员,随政府的更替而离职。现在,他为总检察长〔Lord Advocate〕的副职和首席助理,履行总检察长的全部职责,尤其是在有关财税〔Exchequer〕的案件中代表政府出庭,但他不能依职权〔jure officii〕提出控诉,除非总检察长已去世或离任。按惯例,在法庭上他有权坐在围栏以内法官席的左侧。在总检察长职位空缺时经常由其继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