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te of Quia Emptores
(英格兰古法)《封地买卖法》 1290年通过,禁止封地的次级分封〔subinfeudation〕,规定受封人〔feoffee〕是从封赠人〔feoffor〕的领主而非封赠人本人那里接受封赠,保有土地,这样实际上就以同级转让〔substitution〕取代了次级分封,保护了领主的权益。 (→Statute of Westminster Ⅲ)
(英格兰古法)《封地买卖法》 1290年通过,禁止封地的次级分封〔subinfeudation〕,规定受封人〔feoffee〕是从封赠人〔feoffor〕的领主而非封赠人本人那里接受封赠,保有土地,这样实际上就以同级转让〔substitution〕取代了次级分封,保护了领主的权益。 (→Statute of Westminster 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