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a Emptores
〈拉〉(英格兰古法)《封地买卖法》;《禁止分封法》 爱德华一世于1289年通过的一项法令,收于《威斯敏斯特法Ⅲ》〔Statute of Westminster Ⅲ〕,在议会卷宗中称「statum regis de terris vendendis et emendis」。该法突破原来的限制,允许非直属封臣自由转让自己保有的土地,但同时限定,买受人或受让人取得土地后不是向出让人效忠服役,而是向出让人的领主效忠,即受让人还是从出让人的领主处而非出让人本人那里保有地产。这在事实上取消了次级分封〔subinfeudation〕,从此再不能创设新的封地,从而保证了领主对封地的控制及其所享有的附属权益,巩固了以国王为首的封建分封体系。也有人称该法令是以同级转让〔substitution〕的地产转让方式取代了次级分封。 (→subinfeudation)